家屬稱女教師長期遭家暴 巴中女教師跳樓前是家暴還是互毆
這就產(chǎn)生了一個認知分歧:到底是家暴還是“互毆”。對此自然不可偏信一方。但在電梯里誰先動了手?女方還擊的力量有幾何?畢竟,考慮到涉事雙方的力量可能相差懸殊,不能簡單地說,被打一方還手了,就叫“互毆”。那就有可能把很明顯的家庭暴力粉飾成了陌生人之間的“互毆”。
另一個關鍵問題是,此前的家暴是否存在?從之前的報道看,死者何某留下的聊天記錄顯示,丈夫非常冷漠,而且還經(jīng)常毆打她;就連何某死前在電梯被打脫的、被修補的牙齒,也是被丈夫打斷的。
當?shù)鼐酵▓蠓Q,在墜亡發(fā)生之前,沒有接受到相關的家庭暴力的報警和求助。網(wǎng)絡所傳傷痕照片,系何某于今年6月在家欲跳樓時,陳某某阻攔拉扯所致,當時陳某某腿部、手部亦有傷痕。至于當時為何跳樓,警方并未披露。
要看到,家暴不等于陌生人之間的“故意傷害”犯罪,家庭成員之間人身權利、人格尊嚴,是在普通法律之外受到《婚姻法》《反家族暴力法》特殊保護的,不能套用普通刑事案件的“只有構成輕傷,才是犯罪”的標準。
《反家庭暴力法》規(guī)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暴的烈度不能等同于普通人身傷害,還涉及到精神強制、精神摧殘,哪怕身體上的傷口不足以致命,但是精神上的摧殘足以讓一個人選擇死亡。
另外,***何某欲自殺跳樓時,“丈夫無動于衷,甚至拿出手機說:你跳吧,你趕快跳下去,我給你錄視頻。”該說法也需要進一步查證。夫妻之間是有相互救助的法定義務的,在妻子遭遇危險時,丈夫有救助的法定義務,如果當時有能力救人而不去救,不是該受道德譴責的問題,而是構成“不作為犯罪”——這是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的一道考題。但如果并無該情節(jié),那也不妨用事實去驅散留言。
當然,對案情的關鍵情節(jié),不能靠“腦補”,所有的法律定性都必須依靠事實和。包括何某之前出現(xiàn)的自殺傾向,是自身心理原因還是受到家暴的“高壓”,也不能憑借想象來認定。而這,就要求當?shù)鼐结槍σ蓡栕龀龈鼑烂艿恼{查和論證,以回應公眾的關切。
“沒有發(fā)生犯罪事實”,這短短幾個字的法律定性重如千鈞,千萬不能像之前“李心草案”那樣被輿論倒逼著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