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5天殺死3人疑兇落網(wǎng) 一圖看懂江西樂安殺人案始末
2012年6月13日,曾春亮再次因盜竊罪被臺州市公安局路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經(jīng)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逮捕,押于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
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楊友古、曾春亮、雷國輝經(jīng)事先商量,結(jié)伙由被告人楊友古、曾春亮竄至臺州市路橋區(qū)峰江街道興峰路211號,砸破不銹鋼玻璃門,竊得潘正方放在一樓房間內(nèi)(倉庫)的銀焊1186公斤(價值人民幣96494元),之后以78000元的價格銷贓給被告人雷國輝。案發(fā)后,涉案贓物已被追回。
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曾春亮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第二次服刑期間,曾春亮曾獲得一次減刑!对毫帘I竊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2017)浙07刑更1896號》顯示,浙江省金華監(jiān)獄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曾春亮減刑八個月建議,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認為曾春亮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符合減刑條件,裁定對其準予減刑七個月(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至2020年5月12日止)。
此后,曾春亮再次獲得減刑機會,但未能如愿!对毫帘I竊罪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2019)浙07刑更2658號》顯示,2019年7月,金華監(jiān)獄再次建議,對曾春亮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對此,金華市中院認為,曾春亮在服刑期間雖能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但其系累犯,且至當時未履行完畢生效判決所判處的財產(chǎn)性判項義務(wù),于8月裁定不予減刑。
按照法院的裁定,曾春亮于今年5月12日出獄。然而,多年牢獄生涯并沒有促成其洗心革面,他曾經(jīng)的一些良好表現(xiàn)也只是偽裝。僅3個月后,曾春亮就走上了人生的不歸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