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殺人入獄18年堅持喊冤 遇害者家屬:人不知葬在何處
3書證證實:嫌疑人被提審后受傷
唐昌華案件的相關(guān)卷宗資料證實,法院采信的唐昌華所作的3份有罪供述,形成的時間是在2002年9月24日至27日之間,警方提審記錄顯示,9月24日至27日,唐昌華、劉文華是在惠水縣公安局受審。
唐昌華稱,自己在惠水縣公安局受審的3天時間里,遭到了偵查人員的毆打。唐昌華在長順縣看守所的同舍“獄友”姚凱、劉昌平,面對唐昌華一審時的辯護律師何健、王榮高調(diào)查時表示,唐昌華在長順縣看守所拘留期間,曾經(jīng)在9月底被帶離長順縣看守所3天,唐昌華離開之前身上沒有傷痕,但回到看守所后,姚凱、劉昌平稱看到“唐昌華整個臀部和大腿前后、膝蓋等處全是紫血條塊,密密麻麻,慘不忍睹”。案件一審中,時任長順縣看守所所長劉燕兵出具的《證明》顯示,唐昌華在被惠水縣公安局外提審訊后,唐昌華因傷有一周沒有參加看守所內(nèi)訓(xùn)練,周立新認(rèn)為,這些都是唐昌華受到刑訊逼供的“鐵證”。
貴州高院2004年3月15日作出的終審判決中,確認(rèn)了一審法院認(rèn)定的12組有效,其中7組是來自于唐昌華、劉文華和其他證人的證詞,而唐、劉二人所作的有罪供述均來自于在惠水縣公安局所作的筆錄。對于刑訊逼供的上訴理由,貴州高院終審認(rèn)定,唐昌華、劉文華在偵查階段所作的有罪供述,偵查機關(guān)所制作的錄像證實兩人被審訊時公安人員沒有對其刑訊逼供,刑訊逼供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駁回。唐昌華的代理律師周立新表示,審訊錄像中唐昌華的表情語氣等情態(tài),依法不能作為認(rèn)定事實的根據(jù),“在不受監(jiān)督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和精神恐嚇的情況下,偵查人員完全可以控制并操縱犯罪嫌疑人被審訊時的情態(tài)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