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心草案維持原判 母親上訴被駁回!李心草從醉酒到墜江發(fā)生了什么?
庭審焦點:過失是否構成犯罪?
2020年9月19日,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依法公開**審理,被告人羅秉乾被控過失致人死亡罪出庭受審。法庭上,羅秉乾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成為了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
9月19日上午九點,庭審正式開始,李心草的母親作為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到庭參加訴訟。盤龍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羅秉乾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鑒定意見、被告人陳述,被告人羅秉乾及辯護人對證據(jù)發(fā)表了質(zhì)證意見。羅秉乾的辯護人認為,羅秉乾只是一個聚會的邀約者和共飲者,當晚的行為已經(jīng)盡到了保護義務。雙方圍繞羅秉乾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進行了兩輪辯論。
羅秉乾的辯護人:從本案來看,羅秉乾的行為就是一個邀約大家聚會然后再提議大家飲酒的行為,本辯護人認為這個行為本身不是一個違法行為,也不是犯罪行為。其次,在本案當中,羅秉乾在預見到李心草會實施危害生命健康的行為的時候,采取了至少他認為他能夠做到的行為和措施。
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公訴人認為,羅秉乾作為三場酒局的提議者,在李心草醉酒出現(xiàn)異常后,已經(jīng)具有刑法上的注意義務,他所實施的俯身貼近和打耳光等不當行為,直接刺激了已經(jīng)醉酒的李心草。
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王爽:羅秉乾實施了上述不當行為之后,李心草即出現(xiàn)了砸煙灰缸、掀桌布等更加激動的行為,是被告人的不當行為刺激了李心草,加劇了其人身危險,因此,公訴人想說的是,羅秉乾的行為與李心草的墜江溺亡結果存在因果關系。李心草的死亡不是單純的自身醉酒造成的。
公訴人:你發(fā)現(xiàn)李心草有不正常情況,為什么不選擇報警或者把李心草送到醫(yī)院呢?
被告人 羅秉乾:我覺得是因為我的社會經(jīng)驗缺乏,我認為110民警不會管類似這種喝完酒發(fā)酒瘋的情況,對于120我認為我承擔不了醫(yī)療費用,還有一個原因是當時我們?nèi)齻人都在李心草旁邊看護著她,每一個分鐘都有一到兩個人在看護著她,認為她不會出現(xiàn)意外。
庭審過程中,羅秉乾當庭認罪認罰,對于自己當晚的行為表示后悔,并向李心草的母親致歉。
被告人 羅秉乾:對這件事我感到特別愧疚,也特別抱歉。因為當天李心草是和我們在一起,我們卻確實沒有保護好她,致使這樣悲劇的發(fā)生。但請相信我的內(nèi)心是絕不希望、也絕不想要看到這樣的悲劇發(fā)生。對此我深表惋惜,最后在這里對心草媽媽說一句,對不起。
合議庭根據(jù)指控的事實和證據(jù),認定羅秉乾應當對李心草的死亡承擔刑法意義上的過失責任。
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 秦冬冬:在李心草出現(xiàn)一系列危及自身安全的行為后,羅秉乾不僅沒有采取比如說送李心草就醫(yī)、停止飲酒或者說送李心草回宿舍休息等正確的措施,反而是繼續(xù)飲酒。并且在這個過程中,用打耳光這種不當?shù)男袨,又進一步刺激了李心草,最終導致李心草的死亡。我們認為羅秉乾的一系列行為,與李心草最終墜江,他是負有過失(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