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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侃領導被開除員工獲賠 公司主動履行了賠付義務

2021-03-26 09:54:59來源:四海網綜合

  法院:公司未證明規(guī)章制度合法 解除勞動關系違法

  2020年8月3日,重慶市武隆區(qū)人民法院對此事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陽光童年公司辯稱自己與賀某超等人于2018年8月簽訂固定期限為3年的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約定“乙方應遵守甲方各項規(guī)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考勤制度、紀律制度、員工守則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本質工作”。

  該公司認為,2019年10月31日,賀某超等人在“文旅一組”微信群里公開發(fā)表前述言論,其行為嚴重違反公司《員工行為準則》等規(guī)章制度,嚴重影響公司形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有據,裁決書認定事實錯誤,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出上訴。

  賀某超等人則辯稱,相關的聊天記錄是對農民工聚集的調侃,且微信群里的人員均是公司員工,故聊天內容未向社會傳播,對公司未造成不良影響。同時,聚集事件亦不是因此次言論導致。因此,微信群里的聊天記錄未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規(guī)定,公司以開除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

  此外,賀某超等人還說,他們寫的辭職申請是因公司管理人員與其談話時有威脅內容,他們被迫出具,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

  對此,重慶市武隆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屬于違約解除,且是否應承擔賠償金。本案中被告的行為是否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應從陽光童年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規(guī)章制度中對于被告的行為是否有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以及本案中被告發(fā)表言論的行為是否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嚴重程度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經法院分析,陽光童年公司以被告在微信群中發(fā)表不當言論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為由,通知解除其與被告的勞動合同,但既未舉證證明據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章制度合法有效,也未舉證證明被告具有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因此,原告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中華人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陽光童年公司須向賀某超等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各11199.99元。

  “法院的判決內容說的很明確,公司開除賀某超等人的行為缺乏依據,不具有合法性,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3月25日,賀某超等人的代理律師,重慶星空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明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法院的判決結果出來后,陽光童年公司就主動向賀某超等人履行了賠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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