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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華猥褻女童二審獲刑5年 當庭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1-05-20 08:45:04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

  關(guān)于量刑問題

  根據(jù)刑法及相關(guān)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猥褻等**害行為,屬于從重、從嚴懲處的對象。

  經(jīng)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華的行為已構(gòu)成猥褻兒童罪,但其不屬于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被告人王振華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并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后果,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振華到案后及庭審中拒不供認其猥褻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重處罰。綜合考量本案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傷害和影響及社會危害程度,在公訴機關(guān)建議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nèi),依法對被告人王振華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周燕芬雖未直接實施猥褻犯罪行為,但其系犯意的提起者,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到了牽線搭橋、承上啟下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綜合周燕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關(guān)于本案的審理期限問題

  普陀區(qū)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被告人不認罪,且其中部分辯護人堅持作無罪辯護,故為審慎審理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后新冠肺炎疫情發(fā)生,而本案系不公開審理案件,不適宜采用線上方式遠程開庭,故普陀區(qū)法院向上級法院申請延長審限,F(xiàn)疫情趨于穩(wěn)定,庭審活動逐步恢復正常,故及時安排本案開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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