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交大研究生被害案嫌疑人有前科 曾以同樣方式割傷一名本科生
近日,蘭州交通大學一研究生遇害的消息,受到廣泛關注。
9月1日凌晨,有知情人向極目新聞記者透露,今年5月,嫌疑人曾以同樣的方式,割傷了該校一名本科生。有律師表示,學生在校園遇害,校方并未盡到保障學生安全的義務,需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走出小賣部后被割傷
當天,在蘭州當?shù)匾桓咝I蠈W的張旭(化名),向極目新聞記者透露稱,曾經(jīng)歷“割傷”事件的,是他的好朋友兼高中同學成繼(化名)。
事情發(fā)生在今年5月份,當時成繼還在在蘭州交大上大二。
當月的一天晚上7點多的時候,成繼到嫌疑人所在的小賣部去買東西。剛走出小賣部沒幾步,嫌疑人就從后面跟了上來,用一把小刀從他背后劃傷了脖頸。
當時,成繼回頭跟嫌疑人“搏斗”了一番,嫌疑人便沒有糾纏。成繼馬上報警。
警方到達現(xiàn)場后,發(fā)現(xiàn)嫌疑人使用的是一把削鉛筆的小刀,“現(xiàn)在已經(jīng)很少見那種刀了,又小又薄。”萬幸的是,成繼只是皮外傷。他自行到醫(yī)院打了破傷風。
讓他感到不解的是,當時,警察只是口頭教育,并沒有對嫌疑人進行處理。
后來,成繼的父母來到學校討說法,校方承諾以后不讓嫌疑人再進學校。
不過,據(jù)該校多名同學這幾天向極目新聞記者反映的信息,嫌疑人并未離開學校,反而一直在該小賣部待著,直到這名研三學生被害。
另據(jù)記者了解,這個小賣部是不少學生前往學校清真食堂的必經(jīng)之路。在那次事件之后,不少同學都選擇結伴而行。沒想到三個月后,發(fā)生了這起案件。
律師:學校需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針對此次研究生被害案,湖北易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袁三慧認為,蘭州交通大學校方應該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袁三慧律師表示,學生在校園內學習和生活,學校需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如果5月份傷人事件的發(fā)生,校方知曉并介入進行了調解,表明校方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嫌疑人存在加害風險,導致校園環(huán)境存在安全隱患,之后校方承諾不再讓嫌疑人進入學校,卻沒有落實到位,讓安全隱患一直存在,最后因該嫌疑人的加害行為導致此次研究生遇害悲劇的發(fā)生,學校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與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具有一定關聯(lián)。
根據(jù)《民法典》1198條規(guī)定,校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管理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袁三慧律師告訴極目新聞記者,此案中,如果嫌疑人被證明存在精神疾病,法院不一定會追究其刑事責任;另外,受害人家屬可以根據(jù)嫌疑人的行為能力狀況,向嫌疑人或嫌疑人家屬,以及學校,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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