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元級“老鼠倉”大曝光 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趨同交易
近日,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的一則刑事判決書,將一起“老鼠倉”交易公之于眾。
據(jù)(2021)滬01刑初82號刑事判決書顯示,原知名保險資管公司權(quán)益投資部投資經(jīng)理王廣群,利用職務便利獲取股票交易決策等未公開信息,并透露給他人進行趨同交易,相關股票交易累計成交額約1.17億元,合計盈利346余萬元。
最終,王廣群因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5萬元。
再現(xiàn)“老鼠倉”
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趨同交易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滬檢一分刑訴(2021)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廣群、李錫峰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判決書顯示,王廣群為原一家保險資管公司權(quán)益投資部投資經(jīng)理,1988年2月12日出生于遼寧省莊河市。另外,李錫峰系上海璽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1987年2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紹興市。
王廣群、李錫峰均兩人因本案于2021年1月12日被取保候?qū)彙?/p>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2016年9月22日至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王廣群擔任泰康資管權(quán)益投資部投資經(jīng)理期間,在其具有交易決策權(quán)的“傳統(tǒng)(醫(yī)藥組)”“團紅(醫(yī)藥組)”等產(chǎn)品投資賬戶組交易股票的信息尚未公開前,多次通過電話、微信、見面等方式將上述未公開信息告知被告人李錫峰、王某(另案處理),并暗示二人從事相關股票交易。
被告人李錫峰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被告人王廣群系利用職務便利獲取了上述股票交易決策等未公開信息的情況下,利用本人及實際控制的7個證券賬戶進行股票交易;王某亦利用本人的證券賬戶進行股票交易。
經(jīng)審計,李錫峰與王某兩人通過多個證券賬戶進行趨同交易,累計成交金額約1.17億元。被告人李錫峰控制的證券賬戶與被告人王廣群管理的資管賬戶組之間存在趨同交易股票39支,成交金額人民幣8847萬余元,盈利260萬余元;王某證券賬戶與被告人王廣群管理的資管賬戶組之間存在趨同交易股票27支,成交金額2806萬余元,盈利86萬余元。
因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投資經(jīng)理被判2年
被告人王廣群、李錫峰分別經(jīng)有關部門通知后到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人李錫峰及涉案人員王某已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廣群身為金融機構(gòu)從業(yè)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違反規(guī)定,暗示被告人李錫峰等人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
另外,被告人王廣群、李錫峰具有自首情節(jié),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王廣群、李錫峰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提請法院依法審判,建議對王廣群、李錫峰判處有期徒刑一至兩年,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被告人王廣群、李錫峰及各自的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均無異議,希望法庭結(jié)合自首、認罪認罰等全案情節(jié),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在該案審理期間,被告人王廣群預繳罰金85萬元;被告人李錫峰預繳罰金265萬元。
最終,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兩人作出如下判決:王廣群因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5萬元;李錫峰因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65萬元;并對兩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王廣群隨后“奔私”
加入百億私募
私募排排網(wǎng)信息顯示,王廣群為上海交通大學會計學碩士、藥學學士。7年證券從業(yè)及研究、投資經(jīng)驗。其在擔任泰康資產(chǎn)權(quán)益投資經(jīng)理期間(2016/9月-2018/5月),管理賬戶累計收益高達+58%,同期上證指數(shù)上漲5%。年化復合收益+34.80%。主要投資涉及醫(yī)藥、科技和消費行業(yè)的投資,管理資產(chǎn)規(guī)模從3億上升到19億,超額收益率40%。
2018年12月,王廣群加入上海一家百億私募,隨后擔任基金經(jīng)理、投資經(jīng)理職務。
另外,操控7個證券賬戶進行趨同交易的李錫峰,系上海璽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注冊資本為500萬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