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信用卡欠7萬多被起訴 法院判決驚呆眾人
法院判決
禪城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為信用卡糾紛,爭議焦點在于真、偽卡交易問題以及責任承擔問題。
案涉35000元交易的POS簽購單簽名為“陳某”,與持卡人陳先生無論從漢字書寫,亦或漢語拼音拼寫均存在明顯差異,屬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卡交易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引》十五條規(guī)定的判斷偽卡交易的幾種情形之一,即第四項:“簽購單等交易單據(jù)上的簽名與銀行卡上記載的持卡人簽名明顯不一致的。”綜合陳先生一直持有信用卡,及事后報警等事實,可以認定,案涉信用卡交易屬偽卡交易。
本案既為偽卡交易,那么案涉欠款本金、利息的產(chǎn)生就非因持卡人的違約造成,持卡人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禪城法院對責任承擔的問題,分析如下:
持卡人不存在過錯
首先,本案中,并無顯示持卡人陳先生存在未妥善保管個人身份信息及銀行卡密碼的情況。同時,其在發(fā)現(xiàn)案涉銀行卡發(fā)生異常交易后即與發(fā)卡銀行聯(lián)系,查詢到非其本人簽名的POS簽購單,并前往公安機關報案,已經(jīng)履行了其能夠完成的義務,不存在明顯過錯。對案涉本金及利息不承擔還款責任。但在發(fā)生交易異常并報警后未對信用卡進行掛失處理,故對由此產(chǎn)生的用卡無憂增值服務費12元應予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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