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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方向盤獲刑3年半 女子搶方向盤終食惡果

2019-06-12 17:10:54來源:四海網綜合

  被告人梁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審獲刑三年六個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梁某某強行拉拽正在行駛中公共汽車的方向盤,嚴重干擾公共汽車駕駛人員的正常駕駛行為,致使行駛中的公共汽車失控并發(fā)生交通事故,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關于辯護人認為本案中駕駛員的行為亦對案件的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本案案發(fā)前,駕駛員已多次為被告人打開車門讓其下車,而被告人系因與駕駛員爭吵而堅持不下車,后沖至駕駛員身旁拉拽方向盤。駕駛員的行為雖有不當之處,但對本案的發(fā)生并無過錯。故法院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梁某某雖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但到案之初并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在審查起訴階段能如實供述并當庭自愿認罪,系坦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某某系初犯,且其親屬已賠償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被害單位已表示諒解,法院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關于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被告人在實際載客12人的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妨害安全駕駛,其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誘發(fā)重大交通事故。該行為不僅給被害單位帶來了具體物質損失,更對社會公眾的道路行駛安全帶來了極大危險,社會危害性較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9年1月聯合印發(fā)《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對于此類危害安全駕駛的行為進行了明確的性質認定,并且要求對此類行為從嚴依法懲處,故不宜對被告人梁某某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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