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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友互贈網絡紅包免征個稅 企業(yè)網絡紅包須繳20%

2019-06-26 11:03:24來源:四海網綜合新京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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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網絡紅包等收入需繳個稅嗎 財稅部門權威說法來了

  為貫徹落實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做好政策銜接工作,6月25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明確將網絡紅包納入禮品范圍,不過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之內。

  此外,《公告》對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以及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等多類收入該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進行了相關規(guī)定。三種情形下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稅。

  財政部稅政司及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表示,《公告》將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項目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原按“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質,《公告》將其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偶然所得適用稅率為20%,與原“其他所得”稅率相同,納稅人的稅負保持不變。

  明確禮品范圍含網絡紅包

  但不含親戚朋友互贈的網絡紅包

  值得關注的是,《公告》還規(guī)定,企業(yè)在業(yè)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yè)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yè)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yōu)惠券等禮品除外。

  可以發(fā)現(xiàn),這一規(guī)定將網絡紅包納入了禮品的范圍。財政部相關部門解釋稱,近年來,不少企業(yè)通過發(fā)放“網絡紅包”開展促銷業(yè)務,網絡紅包成為一種常見的營銷方式。“網絡紅包”既包括現(xiàn)金網絡紅包,也包括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yōu)惠券等非現(xiàn)金網絡紅包。

  從性質上看,企業(yè)發(fā)放的網絡紅包,也屬于《公告》所指禮品的一種形式,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政策操作口徑,便于征納雙方執(zhí)行,《公告》明確禮品的范圍包括網絡紅包,網絡紅包的征免稅政策按照《公告》規(guī)定的禮品稅收政策執(zhí)行,即:企業(yè)發(fā)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需要說明的是,《公告》所指‘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yè)向個人發(fā)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之內。”財政部相關部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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