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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個人破產 214萬元債務只清償3.2萬元即可

2019-10-10 17:05:32來源:四海網綜合

  案件評析

  溫州中院黨組成員、執(zhí)行局局長陳衛(wèi)國對該案進行評析時指出,平陽法院辦結的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是最高法院提出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后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清理案件,較為全面體現(xiàn)了溫州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方案多項特色功能——

  ♦(一)從案件受理,到通過債務清理方案,向債務人作出行為限制令,各項機制和各環(huán)節(jié)流程都嚴格適用《關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實施意見(試行)》。

  ♦(二)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債權人會議制度等基本破產制度。由管理人核查債務人財產、家庭狀況,發(fā)布債權申報公告,引導完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通過召開債權人會議,審查確認債權申報,審核債務人及其家庭的財產狀況報告,現(xiàn)場質詢債務人,并對清理方案進行表決。

  ♦(三)首次探索自由財產、債務豁免、失權復權等個人破產中獨有的制度理念。債權人同意為債務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yī)療費,是對個人破產中自由財產理念的充分體現(xiàn);清理方案約定,若債務人自個人債務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期限內嚴格按照方案償還債務,則今后債權人自愿放棄對債務人剩余債務的追償權,這是一種附條件的債務豁免;清理方案開始實施后,平陽法院即向債務人蔡某發(fā)出行為限制令,是對失權制度的嘗試運用。同時,清理方案明確,蔡某自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滿3年后,恢復其個人信用,為其再次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提供可能,這是對破產復權制度的積極適用。

  ♦(四)充分體現(xiàn)了意思自治和人文關懷。從債務人自愿申請和債權人同意啟動清理程序開始,到全體債權人表決通過清理方案免除部分債務,均為當事人自愿、真實、合法的意思表示。同時,本案債權人對債務人生活困難狀況表示理解和同情,并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yī)療費,體現(xiàn)了債權人的人文關懷和寬容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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