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永寧墜亡案宣判 吳永寧墜亡事件回顧
【釋疑】
1花椒直播對吳永寧是否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二審判決認為存在爭議,但應進行必要的規(guī)制
作為虛擬空間,直播平臺是否對直播人負有安全義務,是法律界探討的前沿問題。在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花椒直播”平臺作為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其所屬的直播平臺是公共場所在網絡空間的具體表現形態(tài),具有公共場所的社會屬性,且該平臺具有盈利性,與吳永寧共同分享了打賞收益,理應對其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二審判決中,北京四中院認為,本案中,物理空間的安全保障義務人現實存在,且已經承擔了相應的民事責任。網絡空間具有開放性、公共性的場所特征,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也應適用上述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事實上,網絡空間作為虛擬公共空間,其與現實物理公共空間還是存在著明顯差異,能否擴大解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將有形物理空間的安全保障義務擴張到無形網絡空間,適用網絡侵權責任的內容來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尚存爭議。
但是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網絡作為一個開放的虛擬空間,網絡空間治理是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進行必要的規(guī)制。在適用《侵權責任法》的過錯責任原則能夠歸責的情況下,不必擴大解釋侵權責任法相關的適用范圍。故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應當予以糾正。
2直播平臺與吳永寧墜亡是否有因果關系?
花椒平臺起到了一定的誘導作用,認定存在因果關系
法院認為吳永寧所拍攝的視頻內容大部分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動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極限運動,吳永寧并非專業(yè)運動員,自身亦未受過專業(yè)訓練,不僅對自身具有危險性,還存在因墜落傷及無辜以及引發(fā)聚眾圍觀擾亂社會秩序的風險。這種行為于己于人都有巨大的潛在危險,是社會公德所不鼓勵和不允許的。
花椒直播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對吳永寧上傳的視頻是否違反社會公德進行規(guī)制。但直播平臺卻未進行處理,因此其對吳的墜亡存在過錯。
關于因果關系的認定;ń分辈サ男袨椴⒉恢苯訉е聟怯缹幍乃劳鲞@一損害結果,但是花椒直播不僅對吳永寧的視頻未進行處理,還在其墜亡的兩個多月前,借助吳的知名度為花椒平臺進行宣傳并支付酬勞。故直播平臺對吳永寧持續(xù)進行該危險活動起到了一定的誘導作用。一審判決認定花椒直播與吳永寧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無不當。
3自甘冒險規(guī)則能否減免花椒平臺責任?
花椒平臺并非活動的參加者,故無法援引自甘冒險規(guī)則免除責任
北京四中院認為,自甘冒險規(guī)則是指被害人明知某具體危險狀態(tài)的存在,仍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并自愿承擔風險,在共同參加活動的加害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責任。
吳永寧從事的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動并非一項具有普通風險的文體活動,而是對他人和自己都存在巨大安全風險的活動;況且侵權責任法并未規(guī)定自甘冒險規(guī)則,花椒平臺并非活動的參加者,故無法援引自甘冒險規(guī)則免除責任。對于其主張吳永寧系自甘冒險行為,應當免除直播平臺民事責任的上訴主張,于法無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吳永寧自愿進行該類高風險的活動,其對該類活動的風險是明知的,因此吳本人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存在明顯過錯,花椒平臺可以根據吳永寧的過錯情節(jié)減輕責任。一審法院根據吳永寧過錯情節(jié)、花椒直播侵權情節(jié)等具體案情酌定其應當承擔的3萬元損失數額,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