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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高樓大火消防通道堵塞 網友點評“堵塞消防通道是謀殺”

2019-12-04 10:35:25來源:四海網綜合北京青年報

  消防通道是否暢通關系到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堵塞消防通道就等于阻止生命救援,其危害性比高樓拋物可能還要嚴重。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了高樓拋物“入刑”——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故意堵塞消防通道影響救援造成重大損失,也應追究違法者刑事責任。然而《消防法》處罰較輕,即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堵塞消防通道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按此規(guī)定,堵塞消防通道造成重大損失的,最多只能對違法個人罰500元,與損失相比差距太大。

  從近年來的公開報道來看,“消防通道被堵”已成為一個高頻詞。這種現象與物業(yè)公司管理不到位、小區(qū)停車位規(guī)劃不足、居民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不高等有關,也與法律懲處力和震懾力不足有關。因此,必須從多地類似火災事故中記取教訓,及時完善《消防法》《刑法》等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一方面,對堵塞消防通道加大處罰力度;另一方面,要認真研究是否有必要像治理高樓拋物一樣,把堵塞消防通道這一高危高發(fā)行為納入刑法懲治范圍。

  即使目前法律還不是很完善,但上述事故受害者也可以考慮以消防通道被堵影響救援造成財產損失為由,追究物業(yè)公司和相關車主的民事賠償責任。此前,已經有消防通道被堵延誤救火,法院判物業(yè)公司擔責的先例。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高度重視這一問題,通過完善立法,大力遏制堵塞消防通道行為,最大限度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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