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游泳”是警察沒救下女孩的理由嗎?民警注視女生溺亡被停職
我們固然不能苛求民警必須掌握游泳技能,不要求民警扮演第一時間跳水救人的英雄,但是至少要體現基本的職業(yè)規(guī)范。
12月4日,安徽安慶市發(fā)生了一起悲劇。一女子欲投湖自盡,本來警察已經及時趕到,但遺憾的是,女子從站立在淺水區(qū)直到撲入深水區(qū),處警過程未見果斷作為,最終悲劇發(fā)生,F場視頻在網絡傳播后,當地警方發(fā)布通報稱,涉事民警輔警被停職接受調查。
涉事民警輔警到底該承擔怎樣的責任?網上出現一些爭議。
部分人看完視頻覺得,民警最初在淺水區(qū)本就有機會把人拖回來,而在女生撲入深水區(qū)后,民警也只是手牽手往水里走了幾步就撤回,拖延一段時間才有人跳進水中救人,整個施救過程遲緩而不專業(yè)。
但也有人覺得,不能過于“上帝視角”,民警一開始未必能判斷出女生會真撲入深水區(qū),而民警之所以沒第一時間跳水救人,可能是“不會游泳”。不能要求每個民警都會游泳,“舍己救人”也是太過于圣人標準。
哪一種看法更客觀理性,我們不妨看一個對比案例。2014年,山東德州一位小區(qū)居民在人工湖落水,民警接警趕到之后,組織現場人員進行打撈,周邊群眾提供了梯子、繩子等工具,還有一位群眾表示會游泳,主動下水救人。但最終為時過晚,沒能挽救落水人的生命。
事后,死者家屬將民警告上法庭,認為民警沒有履行救助群眾的法定職責。經歷一審二審之后,德州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處警人員沒按相關規(guī)定配備任何救助落水人員的救援器材,而是到達現場后,和現場群眾共同尋找救援工具、組織現場群眾施救。因此,認定民警構成未善盡法定職責。
從現場視頻看到的安慶這起悲劇,和德州這個案例有很多相似的地方。處警民警接到的是有人投河自盡的報警,按理說即便一時抽不出會游泳的民警,至少民警應該攜帶相應的救生設備趕去現場,應該提前考慮到救助方案。可是從現場畫面來看,涉事民警輔警既沒有專業(yè)救援設備,也沒有體現出應有的專業(yè)素養(yǎng),全程表現業(yè)余甚至慌亂。
德州中院在上述判決時援引了公安部《110接處警工作規(guī)則》,其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處警民警應當按規(guī)定著裝,警容嚴整,攜帶必要的警械、通訊工具等處警裝備;專職處警民警應當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災及醫(yī)療救護技能。”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110處警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配備交通、通訊工具、槍支、警械、防彈背心及繩索、急救包等警用裝備和救援器材。”
可見,我們固然不能苛求民警必須掌握游泳技能,不要求民警扮演第一時間跳水救人的英雄,但是至少要體現基本的職業(yè)規(guī)范,讓人看到民警是職業(yè)的,是盡力了的。遺憾的是,視頻中的這幾位民警,很難說是符合這個基本期待,最起碼是沒有按規(guī)則攜帶“救援器材”。
除了當事民警的問題之外,當地公安系統(tǒng)對民警的培訓是否到位,對救援器材配備是否充分,也都需要后續(xù)的調查說明?傊,爭論民警個人該不該會游泳,無疑偏離了議題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