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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戶口轉城市戶口怎么轉 最新解讀來了

2021-04-09 11:44:42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

  公民離開戶口管轄地,或者戶主在離開戶口前,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出證件,注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發(fā)給的遷出證明、學校發(fā)給的遷出證明或者城市戶口辦公室發(fā)給的遷入許可證,向永久居留辦理遷出手續(xù)。公民進入邊境地區(qū),必須經(jīng)常住所在縣、市、市轄區(qū)公安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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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據(jù)

  《戶口登記條例》規(guī)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xù)。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qū),必須經(jīng)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qū)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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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yè)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fā)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fā)給的證件。 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yǎng)、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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