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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鑫方稱對江歌遇害不擔(dān)責(zé) 稱證據(jù)不能證明劉暖曦將門反鎖

2021-04-15 16:10:16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

  江秋蓮向劉暖曦索賠207萬余元

  15日9時許,江秋蓮訴劉暖曦生命權(quán)糾紛案,在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原告江秋蓮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樂平、李婧,被告劉暖曦委托訴訟代理人胡貴云軍出席庭審。

  江秋蓮代理律師黃樂平在開庭前接受采訪時表示,案件的證據(jù)交換工作已于去年完成。

  案件的民事起訴狀顯示,江秋蓮認(rèn)為,劉暖曦雖然沒有直接參與陳世峰對江歌的故意殺人行為,但劉暖曦對江歌死亡存在無可推卸的重大過錯。

  理由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劉暖曦為個人私利阻止江歌報警,以致日本警方無法及時介入對陳世峰采取強制措施;劉暖曦明知具有暴力傾向的前男友陳世峰存在暴力攻擊他人的危險性,卻未能對陪伴她的同伴江歌盡到提醒的義務(wù),尤其是在她本人明顯感知陳世峰的現(xiàn)實威脅而要求江歌深夜陪同一塊回家的時候,卻沒有提醒江歌要警惕陳世峰的暴力傷害行為,導(dǎo)致陳世峰能夠接觸到江歌并實施犯罪行為。

  此外,江秋蓮在民事起訴狀中提到,劉暖曦在遇險時從內(nèi)側(cè)將門反鎖將江歌隔離門外,阻斷江歌唯一的求生路徑,導(dǎo)致江歌無法逃避陳世峰的暴力傷害,最終因無法抵擋陳世峰的***而遇害;兇手陳世峰逃離后,劉暖曦明知江歌的受害狀態(tài),但并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放任江歌的傷情發(fā)展,最終江歌因失血過多搶救無效而死亡。

  故江秋蓮的訴訟請求為判令劉暖曦賠償金額207萬余元,包含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交通費、簽證費、律師費、翻譯費等。

  黃樂平告訴新京報記者,江秋蓮向劉暖曦索賠金額此前為203萬余元,由于相關(guān)法律條例有修改,金額調(diào)整至207萬余元,其中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有所調(diào)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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