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遭開除中信證券賠180萬 三項爭議焦點法院各個擊破
三項爭議焦點法院各個擊破
圍繞著上述情況,周某提出中信證券需向自己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支付2016年、2017年忠誠獎以及2018年年績效獎金等。
二審法院表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中信證券是否應支付周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二、中信證券是否應支付周某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間的工資;三、中信證券是否應支付周某忠誠獎金及績效獎金。
關于焦點一,二審法院表示,中信證券上訴主張對周某調崗的原因是周某2018年的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為不合格,但中信證券并未提交公司員工年度績效考核具體評分相關規(guī)章制度,根據(jù)其提交的周某2018年度《員工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確認單》,其中研究員考核分數(shù)、模擬組合收益得分、常規(guī)工作報告得分均無依據(jù)和制度來源。且周某亦明確表示不予認可該項考核結果。中信證券提交的《同崗位員工工作對比》僅能證明員工之間的工作能力存在差異,亦不能證明周某年度績效考核不合格。
此外,二審法院進一步表示:“因中信證券未能提交其他充分有效證據(jù)證明其調崗存在合理性和合法性,故中信證券主張周某未到新崗位工作構成曠工,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中信證券據(jù)此解除與周某的勞動關系系違法解除,一審法院認定中信證券應支付周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焦點二,二審法院表示,如前所述,本院已經認定中信證券調整周某工作崗位不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故中信證券以周某未到新崗位參加工作構成曠工缺乏依據(jù)。
關于焦點三:二審法院表示,根據(jù)《中信證券績效考核制度》和中信證券年度報告,中信證券存在向員工發(fā)放忠誠獎的相關制度。結合周某提交的其與中信證券相關領導的談話錄音可以看出,各方就忠誠獎進行了多次協(xié)商,可以推定中信證券與周某存在關于忠誠獎的約定,且周某享有獲得忠誠獎金的權利。此外,本案中忠誠獎金應屬于工資的一部分。
記者了解到,據(jù)周某稱,中信證券每年5月發(fā)放上一年度獎金的50%,剩余的50%于三年后以“忠誠獎”的形式發(fā)放,獎金無固定標準。
另外,關于績效獎金,二審法院認為,如前所述,本院已經認定中信證券未提交充分證據(jù)證明周某2018年度績效考核不合格,故中信證券應當支付周某2018年度績效獎金。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中信證券上訴,維持原判。即中信證券支付周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35.56萬元;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間的工資5.31萬元;支付2016年度忠誠獎金40萬元(稅前)、2017年度忠誠獎金30萬元(稅前);支付2018年度績效獎金70萬元(稅前)。
也就是說,中信證券需要向周某支付賠償金、工資和獎金共計180.8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