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660株罌粟獲刑 當事人稱起初不知道是罌粟
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4月25日上午,寧某在北京市豐臺法院接受審判。檢方指控,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寧某在豐臺區(qū)某小區(qū)北側一處5米長、1.5米寬的綠地內(nèi),種植疑似罌粟660株,并持有疑似罌粟種子3枚。經(jīng)鑒定,從起獲的疑似毒品植物和疑似毒品種子中檢出嗎啡、可待因、罌粟堿和那可汀,送檢的未知植物材料均為罌粟。檢方認為,寧某行為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面對指控,寧某表示認罪悔罪,但稱自己起初并不知道是罌粟,種子是妻子在一次撿廢品時拾回來的。
“2017年七八月份,我媳婦在撿的紙箱里看到了一個罐子,里面有4包深棕色的花籽,我就碾碎了一顆種下了。”他表示自己平時就喜歡種花,還特意用撿來的鐵絲網(wǎng)圍出了一片種花的地方,罌粟就種在那里面。“這些花剛剛冒出嫩芽天就冷了,我怕凍死,就用撿來的塑料布和棉被蓋了上去。”
寧某說,一個冬天過去了,他掀開棉被澆了兩次水,花就活了,但不知道叫什么名,只是看著好看。“之后一個老太太告訴我這是"大煙花",她們老家用它燉肉,能提味。”寧某稱,知道是罌粟后自己心里有些害怕,但又舍不得鏟掉。
想著等過一陣子熟了割下一些燉肉提提味。“誰知道第二天就被抓了。”庭上寧某反復說著“后悔死了”。檢方認為,罌粟是大煙及海洛因生產(chǎn)的原植物,在現(xiàn)實中吸食者危害巨大,嚴重影響社會安全穩(wěn)定,因此禁止種植。寧某犯罪事實清楚,但鑒于其在被舉報后到案,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種植罌粟目的不是用于吸食和銷售,故建議判處寧某有期徒刑一至兩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法院當庭判處寧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寧某當庭決定不上訴。
種植罌粟500株以上即涉罪
法官助理楊堃表示,罌粟、大麻等植物作為提取毒品的原植物,屬于嚴禁種植的范圍。根據(jù)《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凡是種植罌粟500株以上、大麻5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shù)量較大的,經(jīng)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或抗拒鏟除的,即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根據(jù)法律相關規(guī)定,非法種植罌粟不滿500株的,要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