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雙襪子二十五賣家賠六千 被告系侵權行為
原標題:兩雙襪子二十五 商標侵權賠六千
四海網訊 山東濟南市民劉某在該市經營一家小型超市,他怎么也想不到,兩雙襪子賣了25元,最后竟要賠償廠家6000元。近日,濟南市歷下區(qū)法院對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原告浪莎針織有限公司訴稱,其是馳名商標“浪莎”的所有權人。該商標經其長期使用與宣傳,已具有廣泛的知名度。2017年11月,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劉某店鋪出售的“浪莎”牌絲襪系假冒原告注冊商標的產品。之后,原告對該店鋪銷售該侵權商標產品的行為采取了保全公證措施。被告銷售商標侵權產品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益和商譽。
被告劉某則辯稱,在沒有通過執(zhí)法部門的現(xiàn)場封存和本人簽字的情況下,不認可這些東西是從其超市購買的。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25日,上海市某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載明,上海某律師事務所于2017年11月18日向該處申請辦理保全公證。受理申請后,公證員陪同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達濟南某超市內,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該店內花25元購買了2雙外包裝印有“浪莎”字樣的同款襪子,并當場取得小票一張。公證員對購買現(xiàn)場及現(xiàn)場取得的物品拍照,并將其中一雙襪子及小票裝入信封并封簽。浪莎公司出具的鑒別證明材料載明,浪莎針織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某律師事務所在濟南某超市購買的標注“浪莎”商標的產品外包裝印刷模糊,未見產品正品痕跡,產品質量與正品存在較大差異,防偽標識與本公司所確定的防偽標識不同。上述產品不屬于本公司及授權單位生產、銷售的產品,確認為假冒“浪莎”注冊商標的產品。
據(jù)辦案法官介紹,商標權又稱商標專用權,是指商標所有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其擁有的注冊商標或者非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或者說排他的獨占權。本案中,經公證及庭審核查,可以認定劉某銷售的“浪莎”短襪與原告浪莎公司的浪莎短襪是同類產品,其外包裝也與浪莎公司產品的外包裝相似,并且在其外包裝上擅自使用了浪莎公司核準注冊的“浪莎”商標,但該短襪并非浪莎公司所生產。法院認定劉某的銷售行為侵犯了浪莎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侵權,理應承擔侵權責任。浪莎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的商品,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故判令劉某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浪莎針織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