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婚姻法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配?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軍人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
軍人身份特殊“另類”財產多———
軍人由于履行特殊義務,他們除日常工資外,還包括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復員費、轉業(yè)費等。
軍人離婚時這些財產如何分配,必須先分清哪些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各自所有,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
●軍人傷亡保險金等財產的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3條規(guī)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10)、征地補償款的分割
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對征地補償款做出具體的分割,在司法實踐中認為,征地補償款雖然是以被征地農民作為直接的補償對象,但收益人往往包括補償對象的配偶、子女等,其目的是為了解決征地對象及其家庭今后的生產和生活問題。這一點和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的作用是相同的。因此,在判定征地補償款歸屬的過程中應當類推適用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的法律原則,在財產分割中應當依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11)、買斷工齡款的分割
買斷工齡款補償費是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買斷工齡款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尚有爭議。一般認為,依照我國法律的性質,個人財產屬于與個人人身性質密不可分的。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關鍵看該收入是否具有個人人身性質。買斷工齡款則是基于工作,因此工齡款具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在財產分割中以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認為:所謂買斷工齡款,即用人單位一次性對職工進行經濟補償,職工獲得補償離開工作單位,從此單位不再對職工負擔經濟責任所支付的款項。買斷工齡款的結構構成比較復雜,主要是對職工放棄工作崗位后對職工今后生活所提供的一種基本保障,性質上類似養(yǎng)老保險金,這種款項是與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應當視為一種個人財產,一般不宜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12)、比賽獎金的分割
認定夫妻一方在體育競賽中獲得的獎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還是一方個人財產,與是婚前還是婚后取得沒有絕對關系,主要在于獎金的榮譽性質,比賽獎金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個人的比賽成績的一種肯定與評價,帶有明顯個人的榮譽性,有著人身權的性質。和比賽獎牌一樣,比賽獎金也屬于一方個人財產。
13)、陪送嫁妝的分割
在我國民間傳統風俗中,嫁妝一般是女方為女兒出嫁而陪送的財物,也就意味著是對女兒個人的贈與,而非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在司法實踐中,從我國傳統的風俗的角度上,如果沒有明確贈與給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般是將嫁妝作為個人財產來處理。
14)、保險金的分割
保險金的取得是基于保險合同而產生的風險收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以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人身投;驗槠涔餐敭a投保,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保險金應該按保險費和保險金各自分析:
首先,對于保單已繳納保費,如果沒有變更受益人,該權利屬于保單的投保人兼受益人,但由于其中一部分保費是在夫妻關系續(xù)存期間繳納的,這部分保費應當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因此,作為投保人的一方,應當給予對方相當于該部分已繳納保費的權利。
其次,對于保單所載明的保險金,在保單持續(xù)有效的情況下,如果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單的受益人不變。如果發(fā)生保險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已申請變更了受益人,那么,該筆保險金就歸變更后的受益人享有。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保單所載明的受益人對保險金的權利是預期的、不確定的,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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