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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語音包10元千條 警方:當心掉入社交陷阱(3)

2019-10-21 08:24:20來源:搜狐網

  一是語音包的聲音,如果聲音是由電腦合成而沒有模仿任何自然人尤其是社會公眾人物的聲音,那么該語音包制作者的合法權利應予保護;如果聲音是由電腦合成但模仿了他人尤其是社會公眾人物的聲音,在未取得被模仿者同意的前提下,相應的制作行為存在侵犯他人人格利益的不法性,受侵權責任法調整。

  二是語音包的內容,未模仿他人的聲音或者經他人同意而模仿他人聲音制作的語音包,如果內容并沒有色情、暴力等法律法規(guī)禁止傳播的成分,那么對于相應語音包的買賣應交由私法調整,公法不宜過度介入;如果語音包的內容涉及法律禁止的色情、暴力等,那么相應的制作和買賣行為可能會納入公法的調整范疇,受到刑法等的規(guī)范。

  三是語音包的使用,對于未模仿他人的聲音或者經他人同意而模仿他人聲音制作的語音包,在語音包內容合法而被買受人用于詐騙等非法目的時,制作人和出賣人原則上不應承擔法律責任,而是應該由具體實施不法行為的人,如詐騙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中國傳媒大學文法學部副部長、網絡法與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看來,買賣語音包這種現象本身不產生社會價值,也就是說,這種買賣不像其他的買賣有合法的、正當的目的,如買衣服、買鞋等。一旦利用買賣的語音從事非法獲利,讓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影響他人判斷,引誘他人和自己發(fā)生虛假交易,就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是一種典型的利用高科技進行詐騙的行為。“刑法里有關詐騙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完全適用于這種情況,可以用刑法中的詐騙罪來打擊這類行為。”王四新說。

  那么,語音包交易發(fā)生的平臺或者詐騙行為發(fā)生的社交平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對此,朱曉峰說:“如果社交平臺組織實施相應的詐騙活動,那么其當然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即使社交平臺不是詐騙活動的組織者,但其明知或者應知平臺用戶在實施詐騙活動沒有采取相應措施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和公法責任。如果社交平臺并非明知亦非應知,那么在他人通知其平臺上存在詐騙等侵權行為而未采取相應措施的,也應對損失擴大部分與實施詐騙的行為人共同承擔責任。”

  王四新也認為,平臺如果發(fā)現語音交易行為,應當對其進行跟蹤,采取警告,甚至可以阻止交易進行,如果發(fā)現非法交易,應立即拉入黑名單,對情節(jié)嚴重的進行封號處理,還可以向司法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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