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與離職一樣嗎 辭職與離職有哪些區(qū)別

2018-03-10 16:45:43來源:四海生活百科

辭職與離職一樣嗎 辭職與離職有哪些區(qū)別

  四海網:當今社會是人才流動的社會,離職和辭職都是常態(tài),一份工作對自己的職業(yè)生涯沒有幫助了,辭職也是一個正確選擇,但你注意過辭職和離職有什么區(qū)別嗎?僅一字之差就差之千里,下面我們就來看看離職和辭職的區(qū)別有哪些吧。

  辭職與離職有什么區(qū)別?

  【辭職、辭退和自動離職的區(qū)別】

  一、主動辭職

  辭職是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分為用人單位無過錯的“預告辭職”和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即時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預告辭職”需提前書面通知公司,無權要求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即時辭職”的情況下,由于用人單位有明顯過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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