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音樂起訴網易云音樂 網易云音樂被判賠償85萬
騰訊音樂起訴網易云音樂 網易云音樂被判賠償85萬
音樂行業(yè)下行,頭部版權費飆升依舊,當然,前提是,版權方愿意出售。
11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騰訊音樂娛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與杭州網易云音樂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樂讀科技有限公司錄音錄像制作者權權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案件核心是,周杰倫音樂版權。
最終,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宣判,被告杭州網易云音樂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樂讀科技有限公司、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騰訊音樂娛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共計85萬元。同時,駁回原告騰訊音樂娛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6720元,由三被告負擔。
騰訊其他請求,包括判令被告網易云公司、樂讀公司在其開發(fā)、經營的網易云音樂官方網站主頁(××/)及該網站各大客戶端上發(fā)表聲明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期限不低于30天等。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判決書披露大量商業(yè)細節(jié),可以一窺產業(yè)下行中,巨頭經營變化。
網易云音樂透露數據顯示,周杰倫版權費用飆升。“涉案歌曲屬于杰威爾曲庫,根據原告所發(fā)的預警函的附件記載,整個曲庫約有808首歌曲,雙方第一次授權期間即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間的授權費用為870萬元,第二次授權期間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間的授權費用為8642922.37元,第三次授權期間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間的授權費用為18184140元。”網易云音樂實際運營方樂讀公司在法庭上辯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