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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有償搶票獲刑 代搶車票是否犯罪

2020-01-06 17:02:16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

  春運火車票已進入銷售高峰時段,不少熱門路線依舊是一票難求。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目前市面上運營的搶票軟件近60家,雖然它們的使用規(guī)則五花八門,但本質(zhì)基本相同——誰的加價高,搶到票的概率就越大。雖然12306多次聲明只有官方渠道最靠譜,12306已經(jīng)開通了“官方搶票”的候補功能,但回家心切的人們還是會嘗試用各種搶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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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江西南昌鐵路運輸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倒賣車票案件,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劉金福通過搶票軟件、替實際購票者搶票,構(gòu)成了刑法中的倒賣車票罪。那么同樣是有償搶票,為何網(wǎng)絡平臺可以,個人就不行呢?

  男子注冊935個12306賬號加價幫人搶票被判刑,多名律師主張搶票無罪

  2019年9月13日,江西男子劉金福被控倒買倒賣火車票案一審**審理,南昌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2017年7月,劉金福在網(wǎng)上購買搶票軟件和12306網(wǎng)站實名注冊賬號935個,用于在12306網(wǎng)站上進行搶票操作。搶票成功后,其根據(jù)所搶購火車票的車次、乘車時段及運行到達車站等不同情況,向購票人分別收取50元到200元不等的傭金。從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劉金福先后倒賣火車票3749張,票面數(shù)額120多萬元,獲利31萬多元。

  庭審中劉金福對自己搶票和收取服務費的情況供認不諱,同時表示在此之前他并不清楚自己從事的是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我也不知道網(wǎng)絡代搶票是不是屬于違法犯罪。我就希望法院依法判決。”

  庭審中,公訴人與辯護人最大的爭議就在于,劉金福的行為究竟是倒賣還是代購?江西贛中律師事務所律師曾慶鴻在法庭上,曾為劉金福做無罪辯護:“我的觀點就是在實名制下的代買火車票、收取勞務費這種行為是一種民事代理。與我們刑法規(guī)定的倒賣是有本質(zhì)的區(qū)別。”

  檢方認為,劉金福搶到票以后,12306網(wǎng)站會自動生成火車票的電子訂單,再交給實際購票人之前,劉金福實際控制了這一電子憑證的所有權(quán)。同時,劉金福通過購買專業(yè)搶票軟件,多賬號登錄,不間斷進行搶票行為,侵害了國家對火車票的管理秩序,具有社會危害性,破壞他人的公平購票權(quán),增加了12306網(wǎng)站負擔。

  南昌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劉金福犯倒賣車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24萬元,沒收犯罪所得31萬元和作案工具——手機和電腦。劉金福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2019年11月30日,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公開審理此案,劉金福的上訴律師,遼寧京橋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進華告訴記者,劉金福是依據(jù)客戶需求使用客戶的身份信息進行的購票行為,由于實名制限制,全程沒有占據(jù)也無法占據(jù)客戶的車票,不構(gòu)成倒買倒賣:“他不囤積任何的車票,也沒有倒手的過程,如果有客戶需要車票,他再用客戶的身份信息去幫他搶票,搶到票以后付出一定的傭金。我們認為他這種行為沒有危害性,不具有倒賣車票的特征,是因為它是實名制,比如說我張進華,我的身份信息買的車票,你不管是哪個環(huán)節(jié),我只能是本人去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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