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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5次減刑出獄后又殺人 在刑滿釋放四年后又犯下命案

2021-04-15 10:28:34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

  故意傷害二審曾被判處15年

  謝明的二審判決書顯示,1955年1月18日出生的謝明,于1999年6月29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賓川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05年11月11日,謝明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賓川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06年12月27日,謝明因再度故意傷害案被刑事拘留,2007年2月被逮捕。

  2007年11月29日,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謝明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原審判決認定,謝明離婚后與喪夫的XXX同居。2006年8月3日晚,被告人謝明與XXX到賓川縣金牛鎮(zhèn)尋找已數(shù)月未歸家的XXX之女謝XX,二人在小辛村附近見到謝XX與楊鴻勝、雷祥在一起,被告人謝明用一根鋼桿打了楊鴻勝頭一下。楊鴻勝等3人當即逃離并將被打之事告訴施金海。

  同日21時許,施金海與雷祥、李建輝、孔治州、閆瑞軍等人攜帶刀子、鋼筋、鋼管等兇器在大辛村附近找到被告人謝明后,雙方發(fā)生斗毆。互毆中,被害人施金海被謝明用一根鋼桿刺傷胸部后倒地,謝明亦被孔治州、閆瑞軍、雷祥、李建輝打倒在地。施金海、謝明分別被送往醫(yī)院救治。后被害人施金海因銳器刺傷左胸,致升主動脈、上腔靜脈和右肺破裂,胸腔及心包內(nèi)大量積血死亡。被告人謝明的損傷程度為重傷。

  法院一審判決,謝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附帶民事賠償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0000元。

  宣判后,謝明以其行為屬防衛(wèi)過當、原判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2008年3月7日,該案經(jīng)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宣判,撤銷一審判決,謝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撤銷2005年“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的判決,刑期共計16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5年,刑期從2006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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