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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全職太太離婚獲12萬家務補償金 男子打工但從未提供金錢補貼家用

2021-04-29 17:13:53來源:四海網綜合

  在家庭生活中,家庭義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而當一方逃避、不盡義務,承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的另一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經濟賠償嗎?近日,重慶市北碚區(qū)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中,適用民法典中“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新規(guī)定,依法維護了承擔較多家庭義務一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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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某(女)與被告胡某(男)于2011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兒一女。在長達近十年的婚姻存續(xù)期間,楊某未外出工作,全職照顧家庭,胡某雖在外打工,但從未提供金錢補貼家用,家庭支出主要靠楊某娘家接濟。隨著孩子漸漸長大,家庭開支也隨之增加,夫妻倆時常爭吵,關系日益緊張。楊某遂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并要求胡某給予其經濟補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在婚后全職撫養(yǎng)子女、照料老年人,承擔了較多的家庭義務,且無收入來源,故楊某請求胡某給予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法院認為,本案中在外務工的胡某并沒有提供家庭開支所需,沒有盡到夫妻相互扶持的義務,故除了考慮楊某為全職照顧家庭所放棄的個人發(fā)展機會所造成的經濟、社會地位、能力等方面的損失,還應考慮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應由胡某所承擔的家庭義務。法院綜合考慮2015年至2020年重慶市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并結合當地生活、教育、醫(yī)療水平以及胡某的實際經濟狀況,酌情認定經濟補償金數額為12萬元。

  最終,經承辦法官釋法析理后,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雙方自愿離婚;婚生女由楊某撫養(yǎng)并由其負擔撫養(yǎng)費,婚生子由胡某撫養(yǎng)并由其負擔撫養(yǎng)費;胡某向楊某支付經濟補償金12萬元。

  法官說法

  家務勞動價值應當得到尊重,夫妻中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有權請求離婚經濟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家務勞動補償,是對家務貢獻者遺失利益的補償。民法典關于“家務勞動補償”的新規(guī)定擴大了家務勞動補償的適用范圍,增加了家務勞動補償獲得支持的可能性,無論夫妻之間采取何種財產制度,任何一方均可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而在離婚時提出經濟補償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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