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學生頭發(fā)老師欲50萬私了 讓家長不追究涉事老師刑事責任被拒絕
近日,河南平頂山。小學三年級的苑同學,因為上課講話被常老師揪頭發(fā)致頭皮和頭骨分離,經(jīng)傷情鑒定構成輕傷二級,常老師被刑拘。孩子母親苑女士稱,常老師曾欲50萬私了。
因上課“講小話”,9歲學生被老師拖拽頭發(fā)到講臺罰站,致其頭皮頭骨分離,住院22天,經(jīng)歷7次穿刺治療,抽血量超過1000毫升,傷勢才有所好轉(zhuǎn)。事發(fā)后,涉事老師仍正常上課17天后才被停課。該生家長稱,“他們表示給50萬私了,讓我們不追究其法律責任,我沒答應。”
河南平頂山公安局衛(wèi)東分局5月1日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該生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二級。目前,嫌疑人常某已被刑事拘留。
涉事教師常某此舉無疑已嚴重違背師德,雖出于維護課堂秩序的目的,但其所實施的懲罰方式已涉嫌故意傷害罪。對于輕傷,刑法規(guī)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事中的學校責任,也不容忽視。《教育法》規(guī)定,學校有義務保障學生在接受教育過程中的人身安全,當學生被教師體罰致輕傷時,學校至少在學生監(jiān)護與教師監(jiān)管層面存在過錯,學校應與涉事教師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還須強調(diào)的是,2020年5月發(fā)布《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規(guī)定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就此傷害事故,學校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但是,“涉事老師事后17天才被停課”“學校認為學校不應該承擔責任”……從報道看,校方不僅未履行強制報告義務,反而對涉事教師有縱容之嫌,對于該承擔的責任更是推得干干凈凈。
另據(jù)報道,事發(fā)后校方和涉事老師提出賠償50萬元,但附帶了條件:簽訂諒解書,不追究涉事老師刑事責任;保證校方不受牽連;后續(xù)不再繼續(xù)申訴。這明顯有違法治精神。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故意傷害的案件,雙方可以有條件和解。但本案顯然不宜理解為“民間糾紛”,即使雙方和解,也不能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和解效果。反過來說,即使對涉事教師追究刑責,受害學生依然可依法獲得民事賠償。
總之,校園不是法外之地,教育懲戒必須嚴守尺度和紅線,對于這樣一起社會影響惡劣、對當事人造成極大身心痛苦的案件,涉事學校和教師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一項都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