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潤發(fā)抓小偷私自處罰 超市私自罰款可能違法
原標題:超市以抓小偷私自罰款盈利百萬,行為是否合理?
四海網訊 眾所周知,超市靠售賣商品盈利,購物者把商品放入購物車,去營業(yè)臺結完賬即可帶回家。而超市的這種半自助式購物方式,卻讓一些愛占小便宜、小偷小摸的人有了可乘之機,很多大超市都為這樣的行為傷透了腦筋并且損失不少,而近日卻有一個超市不僅有“獨特”手段專門治小偷,而且還從中獲利不少,這是怎么一回事呢?
宿遷市一大型超市原工作人員反映:超市抓住小偷后,有自己的一套“獨特”處理手段:發(fā)現(xiàn)小偷后不會提醒他,也不報警,而是等小偷出門后再將其抓回。由“保安”將小偷帶到一個私密的辦公室,隨后以通知學校家屬單位來威脅小偷,并根據小偷的背景和承受能力“開價”,罰款從10倍到20倍不等。很多小偷聽到要通知單位家人情緒崩潰進而與超市簽下和解協(xié)議,寫上自己的名字以及“請勿告知家人,自愿賠款500元。”、“請不要報警,不要通知家人,自愿賠款9000元。”這樣的話并按上自己的手印。根據爆料人提供的監(jiān)控視頻,從2008年開業(yè)至今,超市每天因此獲利幾百到千元不等,總計獲利超百萬。
超市這樣十倍到二十倍的罰款,有依據嗎?
依據我國現(xiàn)行法律“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小偷有錯是無疑的,超市有權將人扭送公安機構,由派出所的民警按例進行處罰。但超市本身,沒有處理并罰款的資格。超市不完全依據的“偷一罰十”也是行政處罰的方式。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行政處罰只能由行政機關來行使,超市不是行政機關,無權設置處罰規(guī)定。如果公民對行政機關所作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F(xiàn)在超市自行處罰消費者,消費者即使不服,也無法依照法律規(guī)定尋求救濟,這實際上剝奪了他們的申辯權與訴訟權,構成了對竊物者的合法權益的一種侵犯。在現(xiàn)實生活中,是否構成盜竊也要由國家司法機關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