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能否作為憑證?要滿足什么條件?
現(xiàn)在社交平臺最受歡迎的估計就是微信了,它給我們帶來了很多的方便,比如兩個人在不同的地方便可以即時聊天等。有些朋友產(chǎn)生了一些法律糾紛,也會想到微信里面的聊天記錄,那么微信聊天記錄可不可以作為憑證呢?要滿足什么條件嗎?
一般來說,能作為的,都要滿足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微信聊天記錄也是一樣的。在提交微信聊天記錄后,庭審對提交的要做“三性”認定。
真實性--要確認微信聊天記錄的使用人就是案件當事人。合法性--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途徑和手段要合法,不合法的會排除。關聯(lián)性--要確保聊天記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不能被篡改,電子數(shù)據(jù)應保存在終端載體中。
那么有哪些微信聊天不能作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guī)定》第68條規(guī)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的,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排除規(guī)則,強調(diào)了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為的先決條件。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騙、威脅等方法獲取的言詞應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錄的形式取得,在不構成對他人隱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錄制的錄音資料可以作為。
微信語音是訴訟雙方對錄音這一事實知情的情況下所錄,不屬于偷拍、偷錄和侵犯隱私的范疇,可以作為使用。
另外,大家通常保存的做法是截屏保存聊天記錄,但證明微信使用人是誰,也是公證中要解決的一大問題。但是可以通過公證證明微信使用人的身份,可通過下列信息獲。海1)聊天中有能體現(xiàn)對方身份信息的內(nèi)容;(2)對方的微信是直接和手機號碼綁定;(3)通過朋友圈內(nèi)容來判定,如發(fā)布本人照片,可以截屏保存,用來證明身份。
但請注意,做這類公證有個前提條件是,必須是本人的手機,本人的微信賬號。如果申請人獨自一人拿著老公的手機過來,要求公證老公和“小三”的出軌聊天記錄、照片等,公證員肯定會拒絕。不過法官則表示:公證過的微信聊天記錄和沒有公證過的記錄,證明效力上是差不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