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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薅羊毛糾紛判例 有判履行合同有判合同未成立是為何?

2019-11-10 22:24:39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環(huán)球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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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網(wǎng)店錯將臍橙價格寫成“26元4500斤”,疑被“羊毛黨”盯上,短時間內被“薅”出近700萬元訂單,引發(fā)關注。

  11月8日,澎湃新聞在裁判文書網(wǎng)以“薅羊毛”為關鍵詞查詢,共有14起案件涉及“薅羊毛”,其中有8起為民事糾紛案件。

  有兩起民事糾紛案件,網(wǎng)店因價格設置錯誤,店鋪無法發(fā)貨被消費者告上法庭,網(wǎng)店方面懷疑被“薅羊毛”。

  這兩起案件,雖然因相同的原因被起訴,但結果不同。一家“Gap禮品卡專賣店”的網(wǎng)店錯將1000元面值的禮品卡標注的售價為490元,因無法發(fā)貨,消費者將其告上法庭。法院判決買賣合同未成立,只判被告補償原告100元并承擔案件相關受理費。在另一起同類民事糾紛中,網(wǎng)店錯將10000余元的商品價格標作1000余元,無法發(fā)貨后被告,法院最終判決網(wǎng)店繼續(xù)履行合同,交付購買的家具。

  對此,有律師稱,兩個案例之所以審判結果不同,主要因素是賣方是否及時告知了價格設置錯誤信息。若根據(jù)相關事實證明賣方第一時間告知價格設置錯誤,則合同成立,反之則不成立。另外,若判定合同簽訂時雙方存在重大誤解,也可申請撤銷合同。

  案例一:法院判買賣合同未成立

  網(wǎng)店錯將1000元面值的禮品卡標注的售價為490元,店鋪未發(fā)貨被消費者告上法庭。今年10月18日,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了這份買賣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8年12月10日,上海啟鉑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經營的網(wǎng)店“Gap禮品卡專賣店”開展促銷活動,1000元面值的禮品卡標注的售價為490元。當日,原告張某在被告店鋪購買10張1000元面值的禮品卡,共支付4900元,款項由第三方實際控制。原告提交訂單后,被告以系統(tǒng)設置錯誤為由未發(fā)貨。

  同日,被告在其網(wǎng)店首頁貼出公告稱,面額為1000元的電子卡的折后售價應為980元,由于設置不當,導致支付價格異常,該店已停止該禮品卡的銷售和使用,正為購買的顧客辦理退款并贈送一定價值的電子禮品卡。

  被告提出兩種解決方案。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解決方案,向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被告在其店鋪發(fā)布的圖片顯示,“GAP電子卡98折優(yōu)惠”,除1000元面值的電子禮品卡價格為490元,其他面值的禮品卡均以98折價格出售。根據(jù)宣傳圖片、“寶貝”(貨物)一欄及其他面值電子禮品卡的售價,可以認定被告關于涉案禮品卡的真實意思為:面值1000元的Gap電子禮品卡,98折優(yōu)惠出售(售價應為980元)。由于被告設置錯誤,原告按此下單,訂單內容則變?yōu)椋阂?90元的價格購買面值1000元的禮品卡。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原告與被告之間關于涉案禮品卡的買賣合同未成立。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的相關請求,及被告要求撤銷涉案禮品卡買賣合同的反訴請求,缺乏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法院最終判令被告補償原告100元并承擔案件相關受理費。因原告已經支付的禮品卡價由第三方控制,如原告欲收回涉案款項,可依有關規(guī)定另行主張。

  12月12日,有媒體以《GAP雙十二:千元禮品卡490元賣,網(wǎng)友蜂擁“薅羊毛”》為題報道了前述事件。報道稱,有網(wǎng)友統(tǒng)計估計,該商品在下架前銷量超過50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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