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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怕走光上班打傘被開除 公司多次溝通警告無效將其解雇

2021-05-25 13:51:36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屬勞動合同糾紛。根據(jù)張某某的申請再審事由及一、二審法院審理的情況分析,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張某某訴請領達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應否予支持問題。

  關于領達公司在辦公室安裝監(jiān)控像頭是否侵犯張某某個人隱私問題。從領達公司《通知》內容可以看到,領達公司安裝監(jiān)控像頭的目的是為保證工作場所人、財、物的安全,且安裝的區(qū)域是多人工作的公共場所,非勞動者的私人生活區(qū)域,且安裝的位置也通常在墻角上方,領達公司安裝監(jiān)控像頭屬普遍公司正常行使用人單位監(jiān)管權,其行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無不妥之處。張某某主張像頭位于其頭頂,易于拍到其隱私。但就其提供的照片等證據(jù)來具體分析,無法支持其上述主張。至于張某某所稱高管是男性,其所在位置易于走光的問題,因其并未提供直接證據(jù)對此予以證明,一、二審法院對此不予采信正確。

  關于張某某是否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問題。雖然勞動法等法律明確保護勞動者利益,但勞動者有義務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依據(jù)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案張某某為了躲避監(jiān)控像頭堅持在工位上撐傘十多個工作日,期間,領達公司通過人事經(jīng)理兩次口頭與其就打傘行為進行溝通,后又于2019年7月3日、4日分別書面向其發(fā)送了《警告信》,在此情況下,張某某仍我行我素,拒不改正和服從管理,作為公司中層管理干部,其行為不僅影響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更給其他員工造成了不良的負面影響,二審法院認定張某某在工位上打傘的行為屬于嚴重違反了公司勞動紀律的情形并無不妥,領達公司據(jù)此解除與張某某之間的勞動合同,合法合理。張某某訴請領達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缺乏理據(jù),一、二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

  裁定如下:駁回張某某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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