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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怕走光上班打傘被開除 公司多次溝通警告無效將其解雇

2021-05-25 13:51:36來源:四海網綜合

  女員工上班怕走光打傘,不聽公司警告后被解雇,來看看法院是怎么判決這起人事糾紛的。

  張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入職深圳市領達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工作,擔任信貸管理部審批副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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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6月24日,公司在工作區(qū)域內安裝了多個高清像頭,其中一個像頭位于張某某工位的上方,張某某認為該像頭能夠拍到其個人隱私,公司高管是男性,其所在位置易于走光,于是用兩把傘遮擋該像頭。公司通過人事經理兩次口頭與張某某就打傘行為進行溝通后,又于2019年7月3日、2019年7月4日分別書面向張某某發(fā)送了《警告信》,在此情況下,張某某仍堅持在工位上撐傘達十多個工作日。

  2019年7月17日,公司以張某某在工位上打傘嚴重違紀為由與張某某解除了勞動合同。

  張某某認為,因其他方位的像頭仍可清晰拍到其工位,其打傘的行為未影響到公司管理目的的實現,并無嚴重違紀或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己構成違法解除,公司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合計335124元。

  案件歷經仲裁、一審、二審、再審。

  張某某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稱,1、二審法院依據領達公司開除張某某當日下午公布的《通知》及《視頻監(jiān)控系統管理辦法》判定領達公司新安裝的像頭合法、合理,系認定事實錯誤。2、二審法院認定張某某并無證據證明領達公司新安裝像頭的行為存在其他目的系認定事實錯誤。3、二審法院認定張某某的行為系逃避管理,且給其他員工造成負面影響,導致公司相關管理形同虛設,屬于認定事實錯誤。4、領達公司先是通過《警告信》聲明將以張某某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解除勞動關系,后又稱以張某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guī)章制度解除勞動關系,在領達公司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規(guī)章制度的前提下,一、二審法院判定張某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領達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系適用法律錯誤。為此,請求撤銷二審終審判決第一項中維持一審判決第二項的裁決,改判領達公司向張某某支付律師費5000元,撤銷二審判決第四項,改判領達公司向張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合計335124元,本案訴訟費用由領達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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